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公司設立於高雄市前鎮區非本院轄
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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