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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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曾云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4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
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
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
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
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
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
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
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5,427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1
,962元整,應自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
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243元、違約金雜費計1,222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7元 曾云萱 自民國113 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 002 新臺幣19999元 曾云萱 自民國113 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003 新臺幣21096元 曾云萱 自民國113 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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