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靖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請求金額為新台幣零萬伍仟貳佰伍捌零元,金
額不明,故請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是否為新台幣5,25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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