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昭佑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施雅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施
昭佑、施雅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施昭佑、施雅晨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和祐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之公司設立於台南市仁德區非本院轄區,相對人施昭佑
、施雅晨戶籍分別設於台南市歸仁區、台南市永康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
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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