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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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盧光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
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聲請公示催告,
惟查其所提支票5紙之影本,付款地均記載為「台北市○○路○
段000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陳耀宗 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9日 200,000元 FA0000000 未載 002 陳耀宗 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25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未載 003 陳耀宗 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15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未載 004 陳耀宗 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6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未載 005 陳耀宗 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30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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