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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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67號
債 權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設屏東縣○○市○○路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郁博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世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往來郵局,並就其薪資及存款債權逕予執行,經
本院查得債務人於高雄市新興郵局有存款債權,另勞保投保
單位為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龍井營造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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