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97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7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信昌儲蓄互助社
設屏東縣○○鎮○○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淑娟 住同上
債 務 人 蔡明諺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以如以債務
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或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
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含信託受益權)為執行標的時,
應以該第三人住所地、事務所地等,為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其管轄之執行法院,為該第三人住所地、事務所地等之法院
(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上)第104 頁參照)。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南部地區財務處之
薪資債權,經查,國軍南部地區財務處係設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
市鳳山區,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