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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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00號2
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
被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
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於民國106年11
月2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43號裁定選任
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
被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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