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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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
聲 明 人 謝月梅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善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
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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