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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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羅子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塗緯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
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
三、本件聲請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金
錢借貸債務。」,擔保債權範圍不包含「票據」,故請提出
其他擔保債權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或另行提出足資釋明
聲請人所提之本票係因借款而簽發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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