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威勳
相 對 人 黃嘉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嘉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
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113年1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新臺幣2,000元之裁
判費。聲請人於113年1月30日收受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繳
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合
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2月25日 4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651136 002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7月30日 651137 003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8月30日 651138 004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9月30日 651139 005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30日 651140 006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651141 007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12月30日 651142 008 112年5月22日 500,000元 未記載 65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