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黃鳳英
相 對 人 林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3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民國11
2年8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次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
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
第11條第3項、第6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其中如附表編
號001之本票1紙,到期日記載為109年2月15日,惟該日期早
於發票日109年8月5日,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另其中編
號004之本票1紙,到期日經改寫,惟改寫處未經發票人簽名
或蓋章,依上開之說明,不生改寫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
文義負票據責任,又到期日之「日」部分經2次改寫,無從
認定改寫前文義,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另其中編號011
之本票1紙,到期日經改寫,惟改寫處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
章,應以改寫前文義即到期日為109年1月15日負票據責任,
又上開日期早於發票日109年8月5日,視為未記載,見票即
付,故上開本票3紙均以提示日112年8月1日為到期日,此部
分併予敘明。又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4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9年8月5日 3,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2年8月1日 CH480475 002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8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64 003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9月15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65 004 109年8月5日 3,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2年8月1日 CH480466 005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0月15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67 006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0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68 007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1月15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69 008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1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70 009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2月15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71 010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2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72 011 109年8月5日 3,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2年8月1日 CH480473 012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1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74 013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2月28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61 014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3月15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60 015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3月30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9 016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4月15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8 017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4月30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7 018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5月15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6 019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5月30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5 020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6月15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4 021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6月30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3 022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7月15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2 023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7月30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1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