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假扣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債 務 人 黃順仁即泰發青果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140,000元或同面額之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新
臺幣416,74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16,740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
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台幣(下同)700,000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自112
年9 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416,740 元,及其利息
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同全部到期。依聯徵資料顯示,債
務人遲延繳款90至110天,信用已嚴重貶落。債權人於112年
12月28日、113年1月26日及113年2月17日查訪債務人發現大
門深鎖已無營業且無人應答,有逃匿情事,恐日後有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規定,聲請
供擔保就債務人之財產在416,740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
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
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關於假扣押之請求,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放款
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借款契約為證
,堪認其已對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而就假扣押之原因,
債權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徵信資料及訪查紀
錄,顯示債務人多日未清償,其債信顯然薄弱,且已無營業
,足認債權人日後顯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本件
債權人對假扣押之原因亦為釋明,雖其釋明有所不足,惟其
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揆諸前開說明,其假扣
押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