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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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沛岑即福祥冰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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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司裁全字
第十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
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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