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眞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陳林○琴
洪林○英
林○梅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李錦臺律師
相 對 人 林○輝
林○泉
林○同
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各以新臺幣捌萬叁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附
表所示編號一至十二及十七至二十六等土地,分別就附表所示「
依遺囑每位聲請人繼承比例」之範圍內,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
權、出租、交付占有及其他一切處分或管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緣兩造等8人為被繼承人林○苜莉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林○
莉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死亡,其生前於107年5月3日曾預立
代筆遺囑,指示多筆遺產土地持分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林
○真、辛○○○、庚○○○、丙○○,與相對人己○○、戊○○、甲○○、
乙○○共同繼承,該遺囑並指定聲請人林○真為遺囑執行人,
且經屏東地方法院公證人認證。惟丁○○欲依遺囑行使遺產執
行人職權時,始知相對人等竟已於112年1月30日將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擅自辦繼承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等己身名下,完全
未按照遺囑所載每一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為登記,明顯係侵奪
遺產,侵犯聲請人之繼承權。更甚者,坐落屏東縣○○鄉○○段
地號583、584、585、585-1、809號等地號之土地持分,本
亦有列於遺囑內,聲請人等可繼承80分之1持分,屬於遺產
,聲請人等亦有繼承權,而相對人等竟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前
,趁其神志不清之際,未經被繼承人同意即擅予出售,致聲
請人等現今無從按遺囑指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上開6筆土
地之持分各80分之1,故相對人等顯然已損害聲請人之繼承
權利,造成重大損害。
㈡本件聲請人等先前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等返還系爭遺
產,及賠償繼承權受侵害之損失,然相對人等仍無出面解決
意願,均置之不理,顯見相對人等已有惡意逃避賠償責任。
是聲請人將對相對人等訴請回復繼承權及分割遺產,賠付相
關詐欺、偽造文書、侵占等損害賠償款項。惟據聞相對人等
不僅已盜賣遺產,侵奪登記在先,頃近更已在準備將其他已
「完成登記之遺產」予以藏匿,甚或出售脫產等不利其財產
狀況之行為,將致聲請人等之權益嚴重受損,倘未及時查封
保全其等名下聲請人等依照遺囑原應繼承之部分(附表編號
1至12、17至26),恐將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遭受損失,是以有迅速對遺產實施假處分之必
要。聲請人等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為此,爰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之
規定,狀請鈞長明察其情,准為迅對聲請人等依被繼承人林
○莉遺囑所載應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請求供擔保為假處分,
以茲保全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
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
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
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
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最高法院20年抗
字第33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亦為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9份、繼承系
統表、107年度屏院認字第000000000號認證書、代筆遺囑影
本、高雄地方法院郵局001632號存證信函影本暨收件回執、
被繼承人林○莉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附表編
號1至27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各27
份、土地異動索引5份以為釋明。本件相對人等既已將附表
所示之全部土地以遺囑繼承方式登記為其等所有,有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共27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3至16及27等5
筆不動產確實已遭出售,有土地異動索引共5份在卷可參。
是可認相對人有即將處分附表所示編號1至12、17至26等22
筆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之可能,且系爭土地中包含聲請
人依據遺囑所繼承之權利,致本案標的日後顯有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足認聲請人就其主張之請求及原因事實
已為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
足補其釋明之欠缺,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聲請人供擔保
後為假處分。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
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
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
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
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參酌民
國113年1月公告之土地現值,分別如附表所示,經計算系爭
土地總價共新台幣(下同)6,628,241元 (計算式:系爭土
地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並依附表所載依遺囑相對人
之繼承比例計算,每位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依遺囑繼承之價額
為1,325,64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相對人繼承比例×
公告現值),然相對人竟均取得系爭土地各1/4之價額,即1
,657,060元,每人多取得331,412元。又依通常社會觀念,
相對人得利用系爭土地可獲上開利益如因本件假處分致延後
取得,可認其損失為假處分期間處分該不動產所能取得之利
息,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應為週年利
率5%。再參酌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各級法院辦案
期限實施要點之辦案期限規定,推估兩造進行本案訴訟之可
能終結期間,一、二審分別為2年、三審1年,合計為5年,
依法定週年利率5%之利息計算,相對人等在假處分期間內所
受之利息損害可能共331,412元(計算式:331,412元× 4人×
5%× 5年),聲請人每人應分擔82,853元,另斟酌移審、送
達等項或有變動,爰酌定本件假處分之擔保金額為83,000元
,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依遺囑每位聲請人繼承比例 113年度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每一相對人所繼承之價額(元以下4捨5入) 備考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71.2平方公尺) 20分之1 400分之1 2,900元 3,416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0.21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元 842元 3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1.26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元 469元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30.13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元 5,422元 5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11.68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元 4,653元 6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45.25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元 6,052元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287.14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元 136,964元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703.24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760元 140,723元 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2.46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14,058元 10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78.6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9,828元 1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5.65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3,206元 1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74.9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9,365元 1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0.8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已出售 1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3.67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已出售 1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843.01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900元 已出售 16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7.91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已出售 1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63.35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20,419元 1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3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540元 1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76.45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9,556元 2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75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元 219元 2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786.88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900元 114,098元 2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639.75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元 83,168元 2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002.2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元 130,289元 2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514.41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元 326,873元 2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980.5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元 127,468元 2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290.56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元 167,773元 2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43.04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元 已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