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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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000 年
度○○字第00號),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且其業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
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資料附卷可參
,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
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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