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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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7號
原 告 李育蓁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餘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13年度家
補字第3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民事起訴狀等件為證,經核其訴訟性質及內
容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
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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