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協同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3號
原 告 李麗芳
李榮山
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文彥
被 告 李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就請求協同履行分割協議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原告請求協同履行分割協議,其目的係在取得應繼之
遺產,自應按原告依據分割協議對於應繼遺產價額可取得之部分
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
議書所載,原告李麗芳可分得之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5
8,76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