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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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蔡○柱 住雲林縣○○鄉○○0○00號
非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蔡○麒、蔡○瑛、蔡○萍應分別自聲請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
(下同)8,000元,聲請人出生於民國40年,參考內政部統計處
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
之標的價額核定為2,880,000元(計算式:8,000元×10年×12月×3
人=2,8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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