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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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9號
原 告 甲○○ 住屏東縣○○市○○路○巷00之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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