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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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梁語彤
兼 上 之
訴訟代理人 梁怡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永光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
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
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聲請人請求免除其等對於相對人梁永光之扶養義務,相對人梁永
光為民國00年間出生之男性,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
,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
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
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111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9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7,600元
(計算式:20,980元×12月×10年=2,517,600元),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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