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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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住屏東縣○○市○○路00之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丙○○、丁○○之除戶戶籍謄本;原告甲○○、被告乙○○
、戊○○、己○○及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三、屏東縣○○市○○段○○段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屏東縣○○市○○
路00之0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四、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性質上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
訟標的對於被繼承人丙○○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應以
繼承人全體為原告及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茲命原告應重
行提出以被繼承人丙○○之全體繼承人為原告或被告之訴狀,
並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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