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金璇
代 理 人 謝建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金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
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41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41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
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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