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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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張秀玉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王秀鳳(Z000000000)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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