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曾榮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萬
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