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張麗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書狀說明要求被告給付100萬
元的原因,以及是根據哪個法律來請求?有什麼證據可以證
明?並檢附繕本。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