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宏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5,21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2,4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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