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呂婕歆
呂捷瑜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龍妮
原 告 呂國春
盧杏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屏東縣屏東市公所間國家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69萬0,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