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郭毓義
郭吉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艷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屏東縣○○鎮○○○段000○號建物占用同段941、
942、94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之面積,依建物登記
謄本之記載為142.2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
3筆土地公告現值及上開占用面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24萬3,984元【計算式:22800×142.28)=0000000】,並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黃艷秋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