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瑞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萬2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萬9,7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