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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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鍾永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萬祥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適格之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20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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