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鼎盛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苓
被 告 陳品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 日內繳納裁判費並補正合法代理之
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