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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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建中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購買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
本行支票1紙,該支票係於投標時作為押標金用,然經受款
人退還後,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9日不慎遺失,經聲請本
院准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
於112年10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 年10 月4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13 年1月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臺灣銀行東港分行 李彩榮 臺灣銀行東港分行 111年4月15日 22,550元 FA0000000 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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