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給付貨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7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
原 告 肖文珍即廣盛絲印加工廠
代 理 人 朱逸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