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4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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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竹峰
債 務 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叁仟伍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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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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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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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59,763元 │90年3月2日 │8.63 │90年4月3日 │
├──┼───────┼─────────┼─────────┼────────────┤
│002 │873,765元 │90年2月2日 │8.64 │90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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