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4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189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滿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桂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