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1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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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1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李武雄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莊愛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捌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三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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