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1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53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呂耀能
債 務 人 柯桂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