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梁明文於民國89年11月1 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
為民國89年11月1 日至民國129 年11月1 日止,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梁明文於
民國89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 元,約定借款期
限為民國89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9 年11月14日止,分期按
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4 月14日起,梁明文未依約清償
本息,積欠本金1,485,907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
部到期,而梁明文已於民國96年6 月25日,將上開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
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於本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後
,曾以其名義向相對人借貸以清償梁明文對聲請人之債務,
並清償梁明文對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貸款取得抵押權塗銷
同意書等語。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梁明文提供,就聲請人
於89年11月1 日起至129 年11月1 日止對於梁明文在2,160,
000 元範圍內之債務為擔保,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
於民國96年6 月25日移轉予相對人所有,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債權證明文件,即形式上由相對人於89年10月30日所簽之新
臺幣1,800,000 元之借據影本1 件及卷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文件可稽,堪信為真實,則上開借款債務,形式上即為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相對人表示已另向聲請人借款清
償該筆債務一情,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
人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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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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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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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高樹 │長榮│ │211 │建│0 │0 │8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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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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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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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 │高樹鄉○○路50│長榮段211地號 │加強磚造、│1樓38.16、2樓50.11、騎│ │全部│ │
│ │ │之2號 │ │2層樓房 │樓14.83合計103.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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