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拍字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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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己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由案外人孔峻堤提
供擔保為向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貸款用以興建國民住宅,依據
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規定,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
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
權。孔峻堤於民國82年12月16日提供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訂
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以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1,070,000 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省政府,擔保
其契約債務之清償,(嗣第三人台灣省政府之資產因精省,
此部分業務已移聲請人為管理機關),並辦理抵押權登記在
案。孔峻堤於民國83年1 月27日起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簽訂
「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同時獲貸①856,000 元、②214,000
元,約定自①民國83年1 月27日起至民國103 年1 月27日止
、②民國84年3 月2 日起至民國103 年1 月27日止,並有利
息之約定,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違約金按各當期應收利
息五成計算。詎相對人自民國92年4 月27日起,尚積欠本金
835,876 元、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已逾期三個月以上
,雖經催告仍拒不付款,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而孔峻堤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6年4 月14日由
相對人分割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房屋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國民住宅貸款
契約影本各一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所擔保債權之發生及其範圍表示
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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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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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來義 │望嘉│ │501-17│建│0 │0 │9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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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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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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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2 │來義鄉望嘉9之3│望嘉段501-17地│加強磚造、│1樓50.84、2樓49.25合計│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號 │號 │2層樓房 │100.09 │9.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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