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拍字第5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79年11月26日向案外人林來
財借用新臺幣3,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0年11月25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
新臺幣2,000,000 元利息及違約金,嗣林來財於民國95年11
月20日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於聲請人,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四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39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佳冬 │佳和│ │2586 │田│0 │16 │53 │1784分│ │
│ │ │ │ │ │ │ │ │ │ │之814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