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拍字第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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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甲○○
之3
相 對 人 龍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龍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
2 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
民國96年5 月15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①1,250,000 元、②1,
250,000 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
,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二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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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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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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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內埔 │南寧│ │732-2 │建│0 │1 │11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仁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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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內埔 │南寧│ │732-3 │建│0 │1 │7.69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仁昭 │
├──┼───┼────┼──┼──┼───┼─┼──┼──┼────┼───┼─────┤
│003 │屏東 │內埔 │南寧│ │732 │建│0 │4 │75.99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仁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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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 │內埔 │南寧│ │1001 │建│0 │4 │20.36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仁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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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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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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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60 │內埔鄉○○路15│南寧段732-2地 │鋼筋混凝土│1樓54.11、2樓56.08、3 │陽台面積10│全部│所有權人龍邦實業│
│ │ │0巷19號 │號 │造、三層樓│樓56.08、門廊面積1.98 │.33、屋頂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房 │合計168.25 │突出物面積│ │ │
│ │ │ │ │ │ │7.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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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61 │內埔鄉○○路15│南寧段732-3號 │鋼筋混凝土│1樓56.61、2樓58.58、3 │陽台面積11│全部│所有權人龍邦實業│
│ │ │0巷17號 │ │造、三層樓│樓58.58、門廊面積1.98 │.50、屋頂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房 │合計175.75 │突出物面積│ │ │
│ │ │ │ │ │ │7.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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