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