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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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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