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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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丙○○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96年度促字第1754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
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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