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撤銷買賣行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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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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