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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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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