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清償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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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調解不成立,應以
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25,9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067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新台
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23,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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