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甲○○
弄2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0,838 元
,其中原告乙○○部分為371,638 元,原告甲○○部分為1,359,
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乙○○部分為4,080 元,原告甲
○○部分為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