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清償借款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2,24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9,68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